首页|资讯|管理|品种|野猪|微型猪|种猪场|相关企业|养猪文化

专题|营养|保健|防治|设备|新技术|新观念|技术媒体|问答天地

行情|数据|人工授精|讨论天地|吴大夫诊所|猪场软件|娱乐休闲

农业部发布新饲料管理办法(00.10.19)


  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消息,近日,农业部以37号部长令发布施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17条。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该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制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研制者、生产者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保护制度。在试产期内,生产者和研制者应当继续进行区域试验,检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试产期内,不得重复转让技术。违反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近日,农业部以38号部长令发布施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管理办法》共分23条。该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5年。

  《登记管理办法》强调: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凡已登记并在我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消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返回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宣传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11-2012  SINOSWINE.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2011-2012 中国养猪技术网

京ICP备05021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