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到200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的目标,鼓励生态养殖,减缓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该标准在制订过程中遵循了不破坏受纳环境的原有使用功能;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活;鼓励生态养殖,减少末端污染物处理量等原则。 根据调查,全国中小型养殖场的养殖数量占养殖总量的70%以上,其所造成的污染是全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部分。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标准将适用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存栏数规模分为Ⅰ、Ⅱ两级,Ⅰ级适用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40%左右,Ⅱ级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70%左右。国家环保总局对不同规模内的养殖业的实施标准时间作了不同规定。所有Ⅰ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标准。其他地区Ⅱ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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